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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(104/11/02 公發布)
一、為確保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,避免災害發生與強化緊急應變功能,保
    護人民生命財產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十一、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辦理之大型
        群聚活動,不須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報備及申請許可。但應依本
        要點相關規定,由主辦機關(構)、學校負責活動安全,並會同
        相關機關執行相關安全事項。
        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之上級機關,應會同相關機
        關訂定督導考核之機制,確保活動之安全。